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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项启田等诉北京市国土局其他一案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启全,项启仓,项百利,项启立,项启华,项启发,项怀品,项怀哲,项启存,项启凤,项启福,项启红,项启江,项启田,项启银,项树彪,项树龙,项树庄,项铁军,张锴,项启才,项启德,项启库,程营,项启金,项启忠,项树虎,项树兴,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东方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8行初11号原告项启全(亦系诉讼代表人),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原告项启仓(亦系诉讼代表人),男,1955年10月24日出生。原告项百利(亦系诉讼代表人),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原告项启立(亦系诉讼代表人),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原告项启华(亦系诉讼代表人),男,1947年1月21日出生。原告项启发,男,1951年1月2日出生。原告项怀品,男,1943年2月23日出生。原告项怀哲,男,1949年2月1日出生。原告项启存,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原告项启凤,男,1955年10月13日出生。原告项启福,男,1952年4月4日出生。原告项启红,男,1958年12月21日出生。原告项启江,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原告项启田,男,1937年8月23日出生。原告项启银,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原告项树彪,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原告项树龙,男,1951年6月9日出生。原告项树庄,男,1937年2月12日出生。原告项铁军,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原告张锴,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原告项启才,男,1952年5月18日出生。原告项启德,男,1952年5月11日出生。原告项启库,男,1964年6月6日出生。原告程营,女,1971年6月8日出生。原告项启金,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原告项启忠,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原告项树虎,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原告项树兴,男,1948年12月14日出生。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海霞,女。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武国凯,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钱海龙,男,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东方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蓝河湾37号楼1层102。法定代表人高庆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海霞,女,1977年7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红军,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原告项启全、项启仓、项百利、项启立、项启华、项启发、项怀品、项怀哲、项启存、项启凤、项启福、项启红、项启江、项启田、项启银、项树彪、项树龙、项树庄、项铁军、张锴、项启才、项启德、项启库、程营、项启金、项启忠、项树虎、项树兴(以下简称原告方)不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作出的关于项启利等29位密云县X镇X村村民《非法用地查处函》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被诉答复意见)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被诉答复意见。内容为:您们《非法用地查处函》所反映的涉事地块四至为:东到X1分界处,南到X2北侧,西到X3路东侧,北至X4村南,面积约350亩。该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分别包括城镇建设用地、果园、林地、其他草地、水浇地等。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所有权人为密云县X镇X村经济合作社。经调查及现场走访未发现X村村委会及北京东方新景开发有限公司有实际开发建设行为。综上所述:1、您们递交《非法用地查处函》中反映的北京东方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房产全部强拆,严重侵犯您们的合法权利,鉴于您们已与X村村委会签订了拆迁协议,建议通过诉讼或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主张权益。2、您们递交《非法用地查处函》中反映的东方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未被征为国有土地,构成非法用地,属于违章建筑。由于该地块拆迁后土地所有权仍归属X村经济合作社,且涉事地块上未发现除围墙外的其他建筑,故不宜认定为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原告方诉称:原告方系X镇X村村民。2014年8月,原告方从X村委会处获得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拆迁征地协议。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其征收了该宗土地约350亩,其中耕地约200亩,宅基地约150亩,X村委会、东方新景公司还协议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后第三人以改善本村居住环境旧城改造为由将原告方名下唯一宅基地划在了征地拆迁范围内并予以拆除。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市国土局(2014)第1216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得知该土地仍属于集体土地。2015年1月4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密云分局作出密云规划分局(2015)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得知该项目也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第三人的旧村改造项目使用未依法征收国有土地,涉嫌非法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第三人未经批准进行拆迁占用土地,显然是非法用地行为,被告作出的被诉答复意见违法。请求:1、撤销被诉答复意见;2、责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意见,对第三人非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诉答复意见的内容对原告方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项启全、项启仓、项百利、项启立、项启华、项启发、项怀品、项怀哲、项启存、项启凤、项启福、项启红、项启江、项启田、项启银、项树彪、项树龙、项树庄、项铁军、张锴、项启才、项启德、项启库、程营、项启金、项启忠、项树虎、项树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明伟人民陪审员  李晓侠人民陪审员  魏雪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蔡红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