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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廖秀娟与邓瑞广、谢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秀娟,邓瑞广,谢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廖秀娟,女,196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邓瑞广,男,1964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谢成荣,女,197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4)汀民初字第28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廖秀娟与被执行人邓瑞广、谢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支付2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每月支付6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恢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