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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执字第0060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穆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60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某,居民。被执行人:穆某,居民。本院在执行周某与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已于2015年12月17日冻结穆某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案件的需要,将穆某的款项扣划至本院账户,对穆某的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穆某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占楼审判员  龚明华审判员  毕 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夏泽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