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学建与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建,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景翔红豆杉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104行初28号原告陈学建,男,194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罗良、郑振,福建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命瑞,局长。委托代理人游晓明、吴清华,连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福州景翔红豆杉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阮淑云。委托代理人郁年、严丽清(实习),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学建诉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学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学建负担。审 判 长 蒋书敏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施孔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