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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1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容创亮、陈雯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容创亮,陈雯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1财保16号申请人容创亮,男,194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住。委托代理人朱海宾,广西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雯雯,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住广东省东莞市。申请人容创亮因与黄军翔、被申请人陈雯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申请人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粤S×××××的福特蒙迪欧牌小型轿车一辆在价值150000元范围内进行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容创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雯雯所有的车牌号为粤S×××××的福特蒙迪欧牌小型轿车一辆[发动机号:*111334]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扣押期间,上述车辆停放于灵山县檀圩镇旧圩南集岭违章、事故车辆停车场,由该停车场保管,被申请人陈雯雯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出租、转让、赠与、抵押等。申请人容创亮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娟审 判 员  邓昆明代理审判员  叶秀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谭佳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