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执3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开平奔达纺织有限公司、山东省华宏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平奔达纺织有限公司,山东省华宏制衣有限公司,上海进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365-1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奔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水口镇美华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61773880-6。法定代表人:张仲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省华宏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6250481-7。法定代表人:郁雷,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进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北吴路216号第6幢。组织机构代码:67118265-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平奔达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华宏制衣有限公司、上海进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菏牡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额为2187169.4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开平奔达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截止本裁定作出日已执行0元,暂无被执行人山东省华宏制衣有限公司、上海进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菏牡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亚审判员 王清峰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马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