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民终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范齐方与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范齐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法定代表人卞发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继宏,北京市亦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齐方,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姚风,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齐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1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继宏,被上诉人范齐方的委托代理人姚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14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490元,由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预交,应予退还。审 判 长  杨 琼审 判 员  李小敏代理审判员  焦玉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水漪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