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包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6刑初802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刑初80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因本案于2015年4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番检公刑诉[2016]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韫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于2012年开始在本区化龙镇草堂村公路段20号开办广州市魔步鞋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而拖欠工人工资,其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陈某甲于2015年1月19日失去联系。经调查发现,该公司2014年11月份至2015年1月18日期间拖欠工人工资,经劳动部门介入责令被告人陈某甲支付仍不支付,共计拖欠廖某某等48名员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6.6571万元。2015年1月23日,由劳动部门协调该公司厂房出租方与该公司员工达成协议,由员工变卖公司内所有设备,得款人民币21万元,并按欠薪数额80%的比例向员工发放工资。同年4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浙江省瑞金市被抓获。同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共人民币5.7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虞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投诉登记表,关于广州市魔步鞋业有限公司案件的证据材料清单、承诺书、工资表、协议书、工资总表,关于广州市魔步鞋业有限公司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积极付清工人工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善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黄秋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