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刑初27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2016年5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8日21时05分,被告人杨某驾驶陕A528**号小型轿车沿韦鸣路由东向西行驶到留公一村村口处时,将由北向南过公路的被害人李某某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鉴定:李某某系被钝性外力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事故认定:杨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8日21时05分,被告人杨某驾驶陕A528**号小型轿车沿韦鸣路由东向西行驶到留公一村村口处时,将由北向南过公路的被害人李某某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鉴定:李某某系被钝性外力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事故认定:杨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破案及抓获经过:2016年5月19日将被告人杨某抓获。2、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被告人杨某于2016年4月18日21:10分打电话报警。3、证人谭某某证言:2016年4月18日晚,杨某开车拉着我,沿韦鸣路由东向西正常行驶,对面过来一辆车,灯光很亮,后来我就听到“咚”的一声,车的前挡风玻璃碎了,杨某赶紧停车,我们从车上下来看见一个女的倒在路上,头上有血,杨某就打“120”救人、报警,“120”来把伤者送医院了。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2016年4月18日20时30分许,我驾驶陕A528**号小型轿车,载着谭某某,沿韦鸣路由东向西行驶,21时5分许,由于对面过来一辆车,开的远光灯很强,把我照的看不清路了,我突然发现我的车前方5米远有个女的由南向北过公路,我向左打了方向,但没有避过,直接将那个女的撞了,我就踩刹车将车停在路边,下车看伤者,然后打“120”、“110”,“120”来将伤者拉医院了。5、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陕A528**号小型轿车事故前行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正常;前照灯均启闭正常;右前部与行人发生了碰撞;事故前计算行驶速度为83.8km/h。6、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陕A528**号小型轿车事故后的受损情况。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8、赔偿协议书:被告人杨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42万元。9、收条:被害人李某某家属收到赔偿款42万元。10、谅解书:被害人李某某家属对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11、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李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杨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13、户籍证明:被告人杨某于1993年3月11日出生。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在开庭审理时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对其依法从轻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姚化鹏审判员 马婉贞审判员 田 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郭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