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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兰岳与天津市欣悦助万家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岳,天津市欣悦助万家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2035号原告兰岳,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市欣悦助万家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惠民里5门409-412。法定代表人阴士跃,经理。委托代理人连晓娜,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凤石,院长。委托代理人庞秀英,女,该医院人事科长。委托代理人许峰,男,该医院总务科科员。原告潘美娟与被告天津市欣悦助万家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原告申请追加用工单位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被告天津市欣悦助万家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已于2013年1月将经营地址迁移至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雅润园5-1-401室办公,本案应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对此,被告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予以证明。本院经现场查看被告天津市欣悦助万家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惠民里5门409-412室,确已无被告办公,现为居民住宅。本院认为,法律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天津市欣悦助万家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已迁移至天津市南开区,且原告的实际工作地点也不在本市和平区。因此,被告天津市欣悦助万家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伟光二〇一六年七月××日书 记 员  魏雅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