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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4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中铁武汉电器化局集团有限公司通信项目部鄂州移动维护分部与熊涛、南昌华顺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武汉电器化局集团有限公司通信项目部鄂州移动维护分部,熊涛,南昌华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466号原告:中铁武汉电器化局集团有限公司通信项目部鄂州移动维护分部,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东信路9号。负责人:柯兵祥,该维护分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学文,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熊涛。被告:南昌华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666号。法定代表人:徐国军,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岭镇长麦路65号。负责人:王浪,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武汉电器化局集团有限公司通信项目部鄂州移动维护分部(以下简称鄂州移动维护分部)诉被告熊涛、南昌华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移动维护分部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鄂州移动维护分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州移动维护分部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鄂州移动维护分部负担。审 判 长  胡小玲审 判 员  陈 茜人民陪审员  邓传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曾凡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