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5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537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某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某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巩大振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赵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