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民初2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马思纯与北京木槿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思纯,北京木槿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2330号原告马思纯,女,1988年3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尹嵩琦,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木槿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院1幢3层3229号。法定代表人张帆,总经理。原告马思纯诉被告北京木槿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木槿花公司)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思纯委托代理人尹嵩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木槿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原告马思纯诉称,原告马思纯目前系我国大陆地区知名女演员。2015年12月,原告得知名称为”美么”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于2015年5月25日发布题为”扒卦/马思纯《左耳》结缘小鲜肉欧豪?扒一扒张漾和黎吧啦”的文章。上述文章未经原告授权擅用大量原告肖像照片。”美么”的微信认证单位为本案被告北京木槿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美么”是被告专门为其医疗美容整形项目进行广告宣传的微信平台。原告认为,被告发布侵权文章,目的是利用原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提高被告相关美容整形项目的关注度和市场影响力,实际是为相关医疗整形项目进行广告宣传,文章后附有被告联系方式及相关链接,具有明显的商业广告性质,系以营利为目的,而被告使用原告照片并未取得原告授权,因此,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第二,被告作为涉案文章的发布者,应对所发文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其在没有进行任何求证的情况下捏造事实,无端揣测原告进行过相关整形项目,这是对原告的恶意诽谤。且截至原告起诉之日,侵权文章仍然存在,给原告的形象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作与生活,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马思纯毕业于中国传媒大学,曾出演《大宅门》、《岁月无声》、《未婚妻》、《爱情最美丽》、《左耳》、《他来了请闭眼》等知名影视剧;曾获”第14届中国电影表演艺术学会奖最佳新人”等演艺领域殊荣;基于上述,原告认为其肖像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公众辨识度及商业代言价值。作为一名演员,原告素将维护个人形象作为工作重点之一。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将其肖像用于商业性宣传,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同时,被告擅用原告肖像的位置以及涉嫌侵权内容,使原告蒙受了很多误解,使其社会评价相应降低,被告的行为同时涉嫌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基于上述,被告擅用原告肖像对外广告宣传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涉嫌同时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名誉权,是对原告的极不尊重。被告的行为同时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现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断开侵权页面链接。2.判令被告在侵权微信公众号×××中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道歉持续时间不应少于三十日。3、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Ocm*9.Ocm(名片大小)。4.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侵犯肖像权的经济损失18万及侵犯名誉权的经济损失2万元,赔偿侵犯名誉权的精神损失10万元,赔偿维权成本等0.5万元,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30.5万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木槿花公司未到庭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马思纯系演员,曾出演过《大宅门》等影视剧,曾多次获得各项荣誉。木槿花公司系从事互联网信息发布,包括医疗美容信息等信息发布的企业,系腾讯微信公众号”×××”的经营者,该公众号的功能介绍为:”百万女性首选海外美容神器,定期发送海外医美免费体验和优惠信息”。2015年12月,原告得知名称为上述文章未经原告授权擅用大量原告肖像照片。”美么”的微信认证单位为本案被告北京木槿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美么”是被告专门为其医疗美容整形项目进行广告宣传的微信平台。2015年12月11日,马思纯代理人通过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木槿花公司网站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该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10108号公证书显示:在用于公证的电脑已连接互联网并清除电脑缓存的基础上,公证保全了木槿花公司在”美么”微信公众号中于2015年5月25日发布的题为《扒卦/马思纯结缘小鲜肉欧豪?扒一扒”张漾”和”黎吧啦”》的文章(以下简称涉案文章),作者标明为”美么”,并使用了马思纯的20张肖像图片。其中,涉案文章除了题目中提到了”马思纯整形观察”等文字外,涉案文章在图片之外对马思纯的解说还配有相应文字”颇有女孩子的味道,她的五官算不上精致,不过现在的马思纯气质大变,从头至尾都变得十分有小女生的味道。”、”马思纯会给人一种豪爽的感觉,是因为其粗眉、鼻翼宽、下巴阔的五官的原因。如今的马思纯笑起来有柔弱感,这是因为她的眉与眼之间的距离拉开了,鼻翼也变小,最主要的是下巴变得很尖。””拿现在的照片对比,大家有没有发现她的鼻翼真的缩小了很多?而且下巴更是从稍宽变成标准的瓜子脸呢。””即使忽略掉五官的变化,马思纯下巴的变化还是很明显!不过这种变化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马思纯整个气质都变得更出众了。”涉案文章所处微信页面下方有木槿花公司微信公众号”美么”的介绍广告等宣传信息。马思纯为保全该证据花费了公证费1200元。马思纯主张侵犯肖像权造成经济损失18万元,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佐证,主张系自行估算。马思纯另主张涉案文章涉及的前述文字捏造其整容的事实,对其演员的身份具有诽谤意义,构成了对其名誉权的侵犯,造成其精神损害,理由是演员做过整容会对演员的形象造成贬损,降低商业机会和商业价值,并主张木槿花公司侵犯名誉权的精神损失10万元及侵犯名誉权的经济损失2万元。法庭辩论终结前,木槿花公司未自行停止使用涉诉肖像图片及停止发布涉诉文章,马思纯当庭表示坚持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诉讼中,在本院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之后,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方式向木槿花公司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未于开庭传票指定的开庭期日到庭应诉,亦未委托代理人提交答辩状或证据材料,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公证费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作为微信公众号”×××”经营者的木槿花公司,对利用其微信公众平台发表的内容应具有谨慎注意之义务,现未经马思纯同意,在涉案文章中使用了马思纯的20幅肖像照片作为配图,由于木槿花公司系具有营利性质的企业,而该配图文章明显具有商业宣传其服务的广告性质,构成了以营利为目的之肖像使用,已侵犯了马思纯的肖像权,木槿花公司应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马思纯主张涉诉文章的题目及”颇有女孩子的味道,她的五官算不上精致,不过现在的马思纯气质大变,从头至尾都变得十分有小女生的味道。”、”马思纯会给人一种豪爽的感觉,是因为其粗眉、鼻翼宽、下巴阔的五官的原因。如今的马思纯笑起来有柔弱感,这是因为她的眉与眼之间的距离拉开了,鼻翼也变小,最主要的是下巴变得很尖”、”拿现在的照片对比,大家有没有发现她的鼻翼真的缩小了很多?而且下巴更是从稍宽变成标准的瓜子脸呢”、”即使忽略掉五官的变化,马思纯下巴的变化还是很明显!不过这种变化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马思纯整个气质都变得更出众了”等文字,容易使人误认为马思纯做过多项整容手术,而木槿花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审查涉诉内容的事实依据及可靠消息来源,因此考虑到马思纯作为演员职业的特殊性质,涉诉文章贬损了马思纯的名誉,易使阅读涉诉文章的不特定社会公众对马思纯的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已经构成损害马思纯的名誉,故本院认定木槿花公司发布涉诉文章的行为侵犯了马思纯的名誉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木槿花公司未停止使用涉诉肖像及文章相应侵权文字,马思纯坚持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依法予以支持。现马思纯要求木槿花公司基于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赔礼道歉的方式应当与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相应,涉案文章及配图系通过网络平台传播,且目前仍在涉诉微信公众号网页中传播,因此就具体致歉方式本院依法确定。对于木槿花公司的经济赔偿额,马思纯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或木槿花公司使用涉案肖像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马思纯的知名度、木槿花公司的过错程度,对马思纯肖像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时间、网站影响力及当前的市场因素酌情确定。对于马思纯有关侵犯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及经济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因马思纯作为女演艺人员,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关注度,木槿花公司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势必给马思纯造成精神上的损害,马思纯要求该公司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本院根据侵权范围、影响、过错程度等案件情况酌情予以判定;至于马思纯要求木槿花公司就侵害名誉权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无相应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马思纯要求赔偿合理维权支出的诉讼请求,本院对于有票据支持的公证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被告木槿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木槿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腾讯微信公众号”×××”中删除《扒卦/马思纯结缘小鲜肉欧豪?扒一扒”张漾”和”黎吧啦”》一文。二、被告北京木槿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经营的腾讯微信公众号”×××”网页中持续登载致歉声明七日,向原告马思纯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被告木槿花公司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承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本院还将依原告马思纯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木槿花公司有限公司负担);三、被告北京木槿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思纯赔偿经济损失四千百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四千元、合理支出一千二百元;四、驳回原告马思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木槿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九百一十三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思纯负担四百一十三元(已交纳),由被告木槿花公司有限公司负担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木槿花公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昶屹人民陪审员 陈萍芳人民陪审员 杨海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范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