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杨先正、陶建君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先正,陶建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908号申请执行人杨先正,男,1955年1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陶建君,男,1983年1月7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杨先正与被执行人陶建君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善标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陶建君支付模具款282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金融机构、本辖区房管、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陶建君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先正以被执行人陶建君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先正以被执行人陶建君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90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健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