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3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柴如光与李文广、贾兰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如光,李文广,贾兰英,衡水兴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3261号原告:柴如光,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李文广,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贾兰英,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衡水兴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仪,董事长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787号乾源商务大厦1幢6层B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698311455原告柴如光与被告李文广、贾兰英、衡水兴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柴如光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名下帐户银行存款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原告已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文广、贾兰英、衡水兴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纪笑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耿大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