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明、应利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应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474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男,汉族,1981年4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应利华,男,汉族,1972年9月11日出生,住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张明与被执行人应利华买卖合同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5)衢开商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3月22日,张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6年7月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及违约金1500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1625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4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瑞标审判员 朱 敏审判员 伍秋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吾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