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春艳与宝音朝格拉、巴彦木仁、堂吉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艳,宝音朝格拉,巴彦木仁,堂吉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2032号原告王春艳,女,1971年11月2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宝音朝格拉,男,年龄不详,现住内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巴彦木仁,男,年龄不详,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堂吉思,男,年龄不详,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艳诉被告宝音朝格拉、巴彦木仁、堂吉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艳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王春艳承担。审判员 包 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小牧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