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褚某某与谢某某合作经营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931号申请执行人褚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褚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合作经营协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13作出了[2016]株仲裁字第203号裁决书,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株仲裁字第203号裁决书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宋利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