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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5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超诉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1602号原告张超,男,1987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地址呼和浩特市。负责人张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克非,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诉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超承担。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秀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