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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于滨、焦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于滨,焦洋,裕华区威尼斯商人瓷砖销售中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135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197号。负责人:徐明勋,行长。委托代理人:吴玉芬,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秀荣,河北海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滨。被告:焦洋。被告:裕华区威尼斯商人瓷砖销售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红星美凯龙方北商场负一层B8098。经营者:于滨。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31元减半收取4965.5元,保全费35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维艳人民陪审员  崔彦生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