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于滨、焦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于滨,焦洋,裕华区威尼斯商人瓷砖销售中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135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197号。负责人:徐明勋,行长。委托代理人:吴玉芬,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秀荣,河北海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滨。被告:焦洋。被告:裕华区威尼斯商人瓷砖销售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红星美凯龙方北商场负一层B8098。经营者:于滨。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31元减半收取4965.5元,保全费35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维艳人民陪审员 崔彦生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