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齐传胜与王迎彬、王治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传胜,王迎彬,王治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151号申请人齐传胜,男,1987年7月18日生。被执行人王迎彬,男,1981年4月12日生。被执行人王治杰,男,1970年1月11日生。本院在执行齐传胜申请王迎彬、王治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城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杨建峰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魏志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