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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沈卫与陈世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卫,陈世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4执504号申请执行人沈卫。被执行人陈世林。沈卫诉陈世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卫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陈世林支付工程款16万元及相应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用4,0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银行、车辆管理所、房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调查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网上曝光、网上追查、限制高消费的限制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以督促其履行相关义务。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继续的必要,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04执5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沁审判员 耿小夏审判员 姚健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唐敏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