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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1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高新文、吴彩霞、马占英、陈翠、哈学军、高茜、高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新文,吴彩霞,马占英,陈翠,哈学军,高茜,高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439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游艺东街562号。法定代表人李磊,系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宏成,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高新文,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银川兴庆区。被执行人吴彩霞,女,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银川兴庆区。被执行人马占英,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陈翠,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哈学军,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罗县。被执行人高茜,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系银川中信银行职员,住银川兴庆区。被执行人高翔,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银川兴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163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彩霞、马占英、高新文、陈翠、哈学军、高茜、高翔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536337元(其中执行标的528650元、执行费768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毛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