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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郭玉田与辛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田,辛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13号申请执行人郭玉田,男,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辛微,女,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郭玉田与辛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