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阳支行、顾忠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阳支行,顾忠琴,李法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34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负责人方德平,行长。被执行人顾忠琴,女,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李法兴,男,汉族,1966年1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恒平公证处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皖黄恒公证字第5346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顾忠琴、李法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顾忠琴、李法兴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顾忠琴、李法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顾忠琴、李法兴存款11253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戴宏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