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4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赤峰紫旌大厦与王朋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紫旌大厦,王朋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4713号原告赤峰紫旌大厦。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巍。委托代理人孔凡林,男。被告王朋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紫旌大厦诉被告王朋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紫旌大厦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紫旌大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韩大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