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06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敏涛与王志杨、东阳市双洋电机磁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涛,王志杨,东阳市双洋电机磁瓦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06362号原告:李敏涛,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社区李四蟹浦路*号,身份证号3307241973********。诉讼代理人:金孝,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杨,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吴宁街道振兴路***号,身份证号3307241977********。被告:东阳市双洋电机磁瓦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横店电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志杨,总经理。原告李敏涛与被告王志杨、东阳市双洋电机磁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2日诉来本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4月10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敏涛的委托代理人金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志杨、东阳市双洋电机磁瓦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10日,二被告因银行贷款到期周转之需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一个月,并出具借条一份。同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将款项交付王志杨账号,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志杨、东阳市双洋电机磁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敏涛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4年4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上述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被告王志杨、东阳市双洋电机磁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 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蔡琪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