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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16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莒县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美源果蔬食品有限公司、日照万华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县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美源果蔬食品有限公司,日照万华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卢凤仁,许兰花,唐艳平,卢立鑫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643-2号原告:莒县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陆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尉全雷,该公司职工。被告:山东美源果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店子集镇春晓路6号。法定代表人:卢凤仁,该公司经理。被告:日照万华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夏庄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唐艳平,该公司经理。被告:卢凤仁,男。被告:许兰花,女。被告:唐艳平,女。被告:卢立鑫,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县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美源果蔬食品有限公司、日照万华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卢凤仁、许兰花、唐艳平、卢立鑫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莒县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莒县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祥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洪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