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2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凯佳食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查
当事人
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凯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312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东区政务大厦**楼。法定代表人上官平,局长。被执行人临沂凯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工业园779号,组织机构代码:78846556-6法定代表人陈之民。本院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临沂凯佳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东人社监令字[2015]第056号的要求接受整改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为由,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于2015年11月12日依法作出临东人社监罚字[2015]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19000元。并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起诉的权利。该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也未按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日催告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临东人社监罚字[2015]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二、被执行人临沂凯佳食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1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荣良审判员 沈华芳审判员 李 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周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