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7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广西丹纳斯顿铝业有限公司与泰国开泰银行(大众)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北京丹纳斯顿建材有限公司、华子奇、戚峰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丹纳斯顿铝业有限公司,花子奇,李一威,泰国开泰银行(大众)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北京丹纳斯顿建材有限公司,戚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76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丹纳斯顿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双拥路。法定代表人:戚峰,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花子奇,住址:北京市宣武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一威,住址:北京市宣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国开泰银行(大众)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号安联大厦*楼*******单元***楼*******单元及**楼*******单元。负责人:陈姣,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丹纳斯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号**层****号。法定代表人:花子奇,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戚峰,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上诉人广西丹纳斯顿铝业有限公司、花子奇、李一威因与被上诉人泰国开泰银行(大众)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北京丹纳斯顿建材有限公司、戚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广西丹纳斯顿铝业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申请免交诉讼费,本院未予准许,并再次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其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花子奇、李一威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广西丹纳斯顿铝业有限公司、花子奇、李一威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西丹纳斯顿铝业有限公司、花子奇、李一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程审 判 员 陈 国 华代理审判员 雒 文 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敏慧(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