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民终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周法军与童晓文、娄剑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法军,童晓文,娄剑华,洪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终6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法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童晓文。原审被告:娄剑华。原审被告:洪立新。上诉人周法军为与被上诉人童晓文,原审被告娄剑华、洪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802民初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法军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法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法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0元,由上诉人周法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尹秋审 判 员 祝伟荣代理审判员 詹 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慧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