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15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上海莘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邱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莘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邱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5293号原告上海莘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水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被告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莘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莘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莘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莘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爱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川川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