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民终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辉与乌兰浩特市嘉尧二手车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辉,乌兰浩特市嘉尧二手车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民终80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辉,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乌兰浩特市嘉尧二手车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马志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宏清,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上诉人张辉因与被上诉人乌兰浩特市嘉尧二手车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德明审判员 李英革审判员 杨丽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倪作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