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民初3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李世权诉被告辽宁省腾鳌温泉管理区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权,辽宁省腾鳌温泉管理区管委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381民初3123号原告:李世权。被告:辽宁省腾鳌温泉管理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原告李世权诉被告辽宁省腾鳌温泉管理区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学龙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此案,与人民陪审员吴加思、金芳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世权,被告辽宁省腾鳌温泉管理区管委会委托代理人全维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世权诉称:海城市东四方台镇人民政府现更名为辽宁省腾鳌温泉管理区管委会。海城市东四人民政府于1997年修建政府综合服务楼,综合服务楼内部装修承包给原告,原、被告于1999年5月12日竣工决算,被告欠原告装修款总计为700000元,被告答应将综合楼出售给鞍山某公司将拖欠原告装修工程款一次性付清,双方并签订装修工程决算协议书。但被告一直未给付装修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装修款700000元及利息。被告辽宁省腾鳌温泉管理区管委会辩称:原告所诉欠700000元装修款属实,但利息不能支付,当时楼没有卖出去,也没有约定利息。经审理查明:海城市东四方台镇人民政府现更名为辽宁省腾鳌温泉管理区管委会。海城市东四方台镇人民政府于1997年修建政府综合服务楼,将综合服务楼内部装修工程承包给原告,1999年5月19日,原、被告签订政府综合服务楼装修工程决算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欠原告装修款总计为700000元,待综合服务楼出售时,所收资金一次性付清。但被告一直未给付装修款,故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审批说明1份、决算协议书1份、工程款计息汇总表1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给被告辽宁省腾鳌温泉管理区管委会装修综合服务楼,工程竣工后,经决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00000元。现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讼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一节,因原、被告于1999年5月19日双方签订的决算协议书,故应从该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省腾鳌温泉管理区管委会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李世权工程款700000元,并从1999年5月19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辽宁省腾鳌温泉管理区管委会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辽宁省腾鳌温泉管理区管委会在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10800元给原告。如果被告辽宁省腾鳌温泉管理区管委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学龙人民陪审员 金 芳人民陪审员 吴加思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雨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