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丁爱民与聂敬月、余明清执行决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403执799号本院在执行丁爱民与聂敬月、余明清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我院:(2016)皖0403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471525.5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聂敬月(女,身份证号码34040319571010262934040319680729004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余明清(男,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