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5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雷小雄与肖锦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小雄,肖锦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653号原告:雷小雄,男,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委托代理人:李远明,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锦旗,男,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小雄诉被告肖锦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小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8元,由原告雷小雄负担。审判员 颜少珠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楚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