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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5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雷小雄与肖锦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小雄,肖锦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653号原告:雷小雄,男,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委托代理人:李远明,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锦旗,男,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小雄诉被告肖锦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小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8元,由原告雷小雄负担。审判员  颜少珠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楚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