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11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蔡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11民初546号原告:蔡某某,女,生于1988年8月,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6年3月,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伍万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