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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初3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刘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周某某,郑州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初3615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1973年12月27日出生。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68年6月25日出生。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65年7月6日出生。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64年12月4日出生。被告郑州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杨某某、周某某、郑州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1元,减半收取68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耿艳荣审 判 员  余学锋代理审判员  马鄢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春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