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禹鸿、田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禹鸿,田武,怀化市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57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负责人:胡振华,该行行长。地址: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380号。委托代理人蒋铁华,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武建英,该行员工。被告禹鸿。被告田武。被告怀化市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谋化,该公司董事长。地址:怀化市迎丰中路20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被告禹鸿、田武、怀化市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60元,依法减半收取238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承担。审 判 员 杨志勇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人民陪审员 沈 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沙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