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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禹鸿、田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禹鸿,田武,怀化市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57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负责人:胡振华,该行行长。地址: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380号。委托代理人蒋铁华,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武建英,该行员工。被告禹鸿。被告田武。被告怀化市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谋化,该公司董事长。地址:怀化市迎丰中路20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被告禹鸿、田武、怀化市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60元,依法减半收取238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承担。审 判 员  杨志勇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人民陪审员  沈 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沙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