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7民初19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新奥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与河北爱康健身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新奥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河北爱康健身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1958号之一原告天津市新奥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大北镇独立村。法定代表人陈建,经理。被告河北爱康健身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仲丛荣,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新奥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爱康健身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北爱康健身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与原告订立的是买卖合同,而非承揽合同,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河北爱康健身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给原告天津市新奥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下的订购单显示了被告所需纸箱的规格是不同规格的纸箱,且数量、价格均不相同,故认定原、被告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双方未就管辖进行约定,故本案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原告住所地在天津市××区,属于本院辖区,而本案诉讼标的额符合本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河北爱康健身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北爱康健身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如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董  征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