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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3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韩连杰与高树魁、王培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连杰,高树魁,王培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3233号原告韩连杰。委托代理人郑奎霞,诸城相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高树魁。被告王培永。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连杰与被告高树魁、王培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连杰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连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连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韩连杰负担。审判员  杨礼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