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3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韩连杰与高树魁、王培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连杰,高树魁,王培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3233号原告韩连杰。委托代理人郑奎霞,诸城相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高树魁。被告王培永。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连杰与被告高树魁、王培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连杰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连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连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韩连杰负担。审判员 杨礼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