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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生玉、刘亮德、刘江涛、刘华祥、张如智、吴富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生玉,刘亮德,刘江涛,刘华祥,张如智,吴富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7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吴佳龙,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美丽,水东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吴生玉,男,1971年7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刘亮德,男,197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刘江涛,男,1976年9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刘华祥,男,1977年5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张如智,男,1984年1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吴富荣,男,1978年5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生玉、刘亮德、刘江涛、刘华祥、张如智、吴富荣(2015)汀民初字第287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10657.82元及利息暂时不能全部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邹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