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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陈新平与李根法、金玉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平,李根法,金玉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2312号原告:陈新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政宏,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根法。被告:金玉娇。原告陈新平与被告李根法、金玉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李根法、金玉娇归还原告陈新平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新平的委托代理人陈政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根法、金玉娇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根法、金玉娇是夫妻关系。2013年6月1日,被告李根法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按月利率2.5%利率计息;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根法、金玉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新平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被告李根法、金玉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俊伶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