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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刑初70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伟,男,1990年6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1日被逮捕。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公诉刑诉[2016]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晨璐、孔凡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以来,被告人陈伟为获取阿里巴巴国际站供应商客户信息,先假装成客户发送邮件向供应商询盘,并将木马程序伪装成与产品信息有关的邮件附件,诱骗供应商打开该木马程序后窃取供应商邮箱中的客户信息,并将上述信息出售给黄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人民币76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伟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惩处。另查明,案发后,侦查人员从被告人陈伟处扣押作案工具Alienware便携式计算机1台,现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伟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蒋某、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投诉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光盘;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及服务器硬盘照片;计算机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据光盘;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资料、交易明细;关于国际站架设的云服务器及分布区域的说明;本院票据;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伟退出违法所得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伟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本院的被告人陈伟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六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陈伟的作案工具Alienware便携式计算机一台,予以没收,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俞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陆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