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23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启明与吴水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启明,吴水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鄂1123民初887号原告吴启明,男,汉族,1939年8月20日出生,住罗田县,委托代理人瞿希贤,罗田县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水平,男,汉族,1965年2月10日出生,住罗田县,委托代理人赵志义,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支公司。负责人赵训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奇,产险湖北分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客服理赔部车意综合作业组负责人。原告吴启明诉被告吴水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聂长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启明及委托代理人瞿希贤、被告吴水平的委托代理人赵志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6日上午9时许,原告吴启明驾驶鄂J7ML0**号两轮摩托车自大桥建行往城西方向行驶,行至出事地点,与自义水外滩停车场上公路横过公路往罗田一中方向行驶的被告吴水平驾驶的鄂J7ZX3**号小客车碰撞,致两车受损,吴启明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罗田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水平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启明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原告吴启明伤后被送至罗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6天,经鉴定为伤残10级。被告吴水平所驾驶的鄂J7ZX3**号小客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责任保险。原、被告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成,原告吴启明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方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00722.4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支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吴启明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87000元。被告吴水平垫付医疗费10000元,从前述赔偿款中予以退还。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被告吴水平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长明二○一六年七月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