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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天津瑞海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中航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瑞海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中航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1230号原告天津瑞海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青区凯安道凯信佳园9-2-101。法定代表人李海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雪,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二马路45号内27-2号。法定代表人杨佩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威,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强,该公司员工。被告中航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A3-198。法定代表人余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秀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马艳玲,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瑞海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中航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瑞海腾达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瑞海腾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2元,减半收取4951元,由原告天津瑞海腾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福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胡仁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