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12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212刑初7号公诉机关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因本案于2016年1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1日约18时4O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临时牌照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大同市新荣区光明村时将被害人梁某某撞到,造成梁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驾车逃逸的交通事故。同月28日,王某某打电话向110报警表示愿意投案,次日8时许,王某某在其家属的陪同下投案自首。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晋公交认字【2016】第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3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梁某某丧葬费等35万元人民币,后被害人梁某某近亲属出具谅解书。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后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当庭出示的相关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1日18时4O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临时牌照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大同市新荣区光明村时将被害人梁某某撞到,造成梁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逸。同月28日,王某某打电话向110报警表示愿意投案,次日8时许,王某某在其家属的陪同下投案自首。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晋公交认字【2016】第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3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梁某某丧葬费等35万元人民币,被害人梁某某的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我今天来交警队投案自首了。我是在2016年1月21日18时30分左右,驾驶刚买两天的别克车临时牌晋BMF2**,在新荣区光明村发生的交通事故。我当天从新荣区准备回马厂村,由西向东行驶至光明村时,迎面过来一辆车灯光很亮,照的我什么也看不见就和行人撞到一起了。我有A2驾驶证、行车本,车也有保险。我当时的速度大约3O一40迈。车上就我一个人。我当时没有吃饭,也不喝酒。当时撞车后,我就停了一下,没下车。我先回村后觉得不对,就把车放在我家院内,然后和我父亲说,我出车就走了。我先到丰镇车站,第二天就到大同坐车去了榆次,在榆次旅店住了四、五天感觉不对,就回来投案自首了。我车前保险杠、标志、机盖、和玻璃与人接触了。我车前面的标志没有了,我也找不到了,车前中网有撞痕,前风挡也烂了。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母亲叫梁某某,今年68岁,我母亲身体挺好。我二叔在出事的当晚19时左右给我打电话,说我母亲在光明村被车撞了,然后我就坐车回去了,到达现场后,我能确认是我母亲。被告人父亲王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我院子里的别克小轿车是我儿子的,我儿子叫王某某,他是2016年1月21日19时左右放在我院子里的。他把车放回去说我出车走呀,然后就走了。第二天早上我一看车前面烂了,我儿子是2016年1月19日买的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主要内容,案件的受理情况及案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主要内容,案件现场的情况及现场没有发现肇事车辆。6、现场照片。主要内容,案件的受害人尸体、肇事车辆现场遗留物的情况。7、证明。主要内容,2016年1月21日晚18:15:09在新荣区新荣村东卡口监控中出现的老人是梁某某。8、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主要内容,驾驶人员的王某某的身份及准驾车型为A2。9、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主要内容,驾驶人员的资格情况和肇事车辆晋BMF2**的机动车的情况。10、被害人梁某某的身份证情况。主要内容,证明被害人梁某某的身份情况。11、到案经过。主要内容,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到事故处理大队新荣中队投案自首。12、大同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证据公开记录。主要内容,大同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已于2016年1月30日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检验鉴定结论、询、讯问笔录告知当事人各方,且双方对以上证据无异议。13、被害人的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主要内容,被害人梁某某系内脏损伤死亡。14、车辆痕迹鉴定书。主要内容,肇事车辆晋BMF2**轿车发生事故后车的标志、中网、前机盖的撞裂、破损情况。1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内容,大同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晋公交认字(2016)第00001号认定书认定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夜间行驶因观察不周,又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肇事后逃逸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王某某负全部责任,梁某某无责任。16、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主要内容,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35万元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17、机动车保险单。主要内容,肇事车的保险情况。18、情况说明。主要内容,肇事车辆现在的情况。分析上述证据1号证据被告人供述、4号证据受理案件登记表、5号证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号证据现场照片、7号证据证明、12号证据大同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证据公开记录、2号证据张某某的证言、13号证据被害人的尸表检查报告、10号证据被害人的身份证明、14号证据车辆痕迹鉴定书、3号证据王某甲的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了2016年1月21日晚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晋BMF2**号别克车在新荣区光明村东将被害人梁某某撞倒并驾车逃逸,致被害人梁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8号证据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9号证据驾驶人信息查询及机动车信息、15号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了被告人王某某有驾驶资质,且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事实;11号证据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投案自首的事实;16号证据,证实了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及被谅解的事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第17、18号证据与本案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本院不予采用。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驾车逃逸后于2016年1月29日在其家属的陪同下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视为有悔罪表现,将其放在社会上改造没有再犯的危险,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闫海青审判员 付 亮审判员 崔红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宋佩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事交通事故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