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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夫臣与许荣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夫臣,许荣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李夫臣,男,1974年4月2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被执行人许荣星,男,1981年12月2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李夫臣诉被执行人许荣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邳官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许荣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夫臣电动车款304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的银行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土地信息,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相关的车辆及土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苏0382执12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张 鑫执行员  徐 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