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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宋京京、李志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京京,李志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2执692号申请执行人宋京京���女,汉族,住青县。被执行人李志亮,男,汉族,住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青民初字第1358号,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志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但被执行人李志亮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志亮银行的存款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申学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恩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