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再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军海与沈阳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军海,沈阳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再字第12号原审原告王军海,男,汉族,系,住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苏雪娇,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沈阳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天赐街7-3号二层。法定代表人李德武,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野,系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寅生,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大东区。原审原告王军海与原审被告沈阳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生效,原审原告王军海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诉,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定再审,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审原告王军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审原告承担。审判长 唐常洪审判员 王绍禹审判员 李 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柳 搜索“”